急難救助金
癌友需面對短則半年長則二至三年的治療期,治療期間除身心的不適外,生活及工作等有許多的不確定性,導致癌友可能需中斷工作。面臨突如其來的意外並非每個癌友家庭都有能力去承擔,故本會針對癌友因在治療階段使生活經濟陷入困境者,經本會社工開案服務評估後提供急難救助金,以緩解家庭生活短暫之經濟困境。
適用對象 |
1. 18歲以上,經醫師確診罹患癌症,且進行積極性治療(手術、化學治療、放射線治療、標靶治療、免疫治療)之病人。
2. 因罹癌致使家庭生活頓時陷入困境者。
3. 申請者需在診斷六個月內提出。 |
申請方式 |
一、單位轉介 透過醫院、社福單位工作人員評估後,填妥附件之「癌症希望基金會補助申請表」,將申請表與相關證明文件,以傳真或掃描e-mail方式轉介至本會希望小站,希望小站收到申請表將主動聯繫轉介單位及案家。 |
二、民眾自行求助 民眾除透過醫院、社福單位協助轉介外,亦可主動電洽/親洽台北、台中、高雄希望小站,由希望小站工作人員提供服務。 |
應附文件 |
1、近三個月內之「罹癌診斷證明書」正本或影本。
2、近三個月內之同住全戶人口戶籍謄本詳盡版正本或影本。
3、近一年同住全戶人口完稅之綜合所得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兩項皆須檢附,可於任一國税分局、稽徵所申請;低收/中低收則免)。
4、相關特殊身份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如:低收/中低收、弱勢兒少核定公文、身障手冊、清寒證明文件、特殊境遇家庭核定公文、相關欠費明細...等)。
5、補助申請單、個人資料同意書。 |
補助內容 |
補助額度由本會評估,一次或分次補助。同一家庭每年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
❋依據我國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本會補助內容皆非適用於免納稅條款,因此補助金額皆需列入所得申報。
聯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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